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關于印發《陜西省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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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關于印發《陜西省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陜建監總發(2011)15號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各建設、監理、施工、檢測單位,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預制構件生產等相關單位:

  為了規范我省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人員的管理,不斷提高全省從事檢測活動人員的業務能力,根據《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精神及住建部、省住建廳等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方面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們制定了《陜西省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人員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陜西省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人員(以下稱“從事檢測活動人員”)的考核工作,加強對從事檢測活動人員的管理,不斷提高全省從事檢測活動人員的業務能力,根據《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精神及住建部、省住建廳等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方面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陜西省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人員,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主體,是指能出具建設工程檢測數據或檢測結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檢測單位和建設、監理、施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預制構件等相關單位參與質量檢測工作的單位(部門)。檢測單位的檢測活動是指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成品、半成品質量性能的抽樣檢測和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取樣檢測,以確定其有關特性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范、標準的全部活動;施工單位的檢測活動是指對委托檢測項目進行制樣、抽樣、取樣、養護樣、送樣等現場檢測工作的全部過程;建設或監理單位的檢測活動是指對工程實體檢測全程見證及對試驗樣品的真實性、代表性、取樣過程的規范性進行現場監控,和施工單位以及供應單位送至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預制構件生產單位的檢測活動是指對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進行試樣抽取和性能檢測,并判定其特性的評價活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從事檢測活動人員包括檢測單位從事檢測業務和管理工作并在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上簽字的檢測人員;施工單位從事相關試驗樣品的制樣、取樣、抽樣、養護樣、送樣的試驗人員;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預制構件生產單位從事試驗的人員;監理或建設單位從事試驗樣品全過程見證的人員。

  第五條從事檢測活動人員應經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稱“省總站”)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的“考核合格證”后,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1、檢測人員應取得“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人員考核合格證”,“考核合格證”分為A級和B級;其他人員的“考核合格證”不分級。

  2、見證人員應取得“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見證人員考核合格證”。

  3、試驗人員應取得“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試驗人員考核合格證”。

  第六條從事檢測活動人員的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第二章  考核

  第七條省總站每年對申請從事檢測活動的人員組織兩次考核。

  第一次:三月的前10個工作日為報名申請時間,五至七月進行人員考核工作;

  第二次:八月的前10個工作日為報名申請時間,十至十二月進行人員考核工作。

  省總站將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并公布考核的時間和場所。

  第八條申請從事檢測活動人員的考核報名,應由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單位向省總站提出,對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的,省總站不予受理。

  第九條申請報名參加考核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檢測人員:A級人員應具備相同、相近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B級人員應具備從事質量檢測、施工、監理或設計經歷2年以上并接受過相關技術培訓。見證人員:應具備國家(?。┍O理資格的監理人員、建設單位工程項目管理人員。試驗人員:應具備從事質量檢測、施工、監理或設計經歷2年以上或接受過相關技術培訓的人員。

  第十條各單位應按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統一報名,同時提交以下材料并對申報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ㄒ唬╆兾魇氖陆ㄔO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人員考核報名申報材料一式二份(申請參加考核人員近期二寸標準證件照二張)及所有報名人員匯總表一份(包括電子版)(檢測人員詳見附件二、其他人員詳見附件四);

 ?。ǘ┢髽I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

 ?。ㄈ┥暾垍⒓涌己巳藛T的身份證、職稱證書、國家(?。┍O理資格證書、建設單位出具的人員能力證明(原件、復印件);

 ?。ㄋ模氖沦|量檢測、施工、監理或設計經歷2年以上的證明材料;

  以上資料復印件均應用A4紙復印后加蓋單位法人公章,按順序裝訂成冊,與原件同時報省總站。原件與復印件經核對無誤后,原件退還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省總站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各單位申請考核人員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符合條件的報名人員核發準考證。

  第十二條從事檢測活動人員的考核工作實行考培分離,考核人員的申請單位應對報名人員進行相關業務培訓,培訓工作可自行組織或委托其他單位進行。

  第十三條檢測人員的考核分為理論知識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試驗人員、見證人員只需參加理論知識考核??己舜缶V可在省總站網站了解。

  第十四條檢測人員資格考核分為理論知識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理論知識考核內容包括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專業知識考核按檢測項分為兩大類十三個專業科目,每個專業科目單獨命題,檢測人員根據申請考核級別分為A級和B級進行考核(詳見附件九);檢測人員技能考核為實際操作或知識問答考核,根據申請考核專業確定。

  第十五條理論知識考核與技能考核同時通過者,方可取得檢測人員考核合格證。

  第十六條省總站將對考核結果在省總站網站(http://www.shxjszajd.com)上進行公示,各申請人員考核的單位應于考核結果公示之日起3個月內攜帶本單位介紹信,統一到省總站領取從事檢測活動考核合格證。

  第十七條理論知識和技能考核成績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有效,逾期不予保留。補考人員應按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補考手續(詳見附件八),每人限一次補考機會。

  第十八條凡已取得B級資格的檢測人員,從事本專業檢測滿三年后,可申請A級檢測人員考核(詳見附件二)。經審查并考核合格后,交回B級證書,核發A級證書。

  第十九條從事檢測活動人員變更所屬單位,應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z測人員變更所屬單位后,原單位檢測人員應滿足資質中規定的人員數量要求;

 ?。ǘz測單位資質到期后不再申請資質延期的單位,所屬檢測人員應在3個月內申請變更到其他檢測單位,逾期不予保留資格;

 ?。ㄈ┍O理單位的見證人員在將其監理資格證變更所屬單位后,方可對見證人員考核合格證進行變更;

 ?。ㄋ模氖聶z測活動人員初次取得資格證后,一年內不得變更所屬單位,變更所屬單位后,兩年內不得再次變更。

  第二十條從事檢測活動人員變更所屬單位,應向省總站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兏暾埍恚ㄔ斠姼郊澹?;

 ?。ǘ╇p方單位人員變更聲明;

 ?。ㄈ氖聶z測活動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原件。

  以上材料中的(一)(二)項,均應用A4紙打印后加蓋相關單位法人公章,按順序裝訂成冊。對符合變更要求的,原“考核合格證”由省總站收回,核發新“考核合格證”。


  第三章  復審

  第二十一條從事檢測活動人員考核合格證有效期為三年,到期后應按要求進行復審考核。未按要求進行復審考核或復審考核未通過的,原考核合格證自動作廢。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應當提前三個月對考核合格證到期的人員向省總站提出復審申請,同時提交以下資料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ㄒ唬╆兾魇氖陆ㄔO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人員考核合格證復審申請表一份及所有申請復審人員匯總表一份(包括電子版)(詳見附件八);

 ?。ǘ┦〗ㄔO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資質證副本(原件、復印件);

 ?。ㄈ┥暾垍⒓訌蛯徣藛T的聘用勞動合同;

 ?。ㄋ模氖陆ㄔO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工作三年以來主要工作業績、本人出具(簽字)的檢測(試驗)報告和相應的原始記錄共10份(原件、復印件);

 ?。ㄎ澹┮陨腺Y料的復印件,均應用A4紙復印后加蓋單位法人公章,按順序裝訂成冊,與原件同時報省總站。原件與復印件經核對無誤后,原件退回申請單位。

  第二十三條復審資料經省總站審查后,對申請復審的人員進行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和現行標準規范等內容的考核,對考核合格的人員,辦理延期手續??己松暾埲藛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復審延續或者變更單位:

 ?。ㄒ唬┎痪哂型耆袷滦袨槟芰Φ?;

 ?。ǘ臉I期間有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

 ?。ㄈ┳C件有效期到期,未按規定復審延期的;

 ?。ㄋ模┦芷赣趦蓚€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的;

 ?。ㄎ澹┮蕴摷俚穆毞Q證書參加考試通過的;

 ?。┏^法定退休年齡的;

 ?。ㄆ撸┢赣脝挝槐坏蹁N營業執照或破產的;

 ?。ò耍┍粫嚎刍虻蹁N考核合格證書的,5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參加檢測人員資格考核。

  第二十四條從事檢測活動人員資格證書遺失,應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到省總站辦理相關補證手續(詳見附件六)。


  第四章  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二十五條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ㄒ唬y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ǘ┙浱嵝讶圆话匆幎ㄌ顚懀ㄌ钔浚┍救诵畔⒌?;

 ?。ㄈ┰谠嚲硪幎ㄒ酝馕恢脮鴮懕救诵畔?,或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ㄋ模┪丛谝幎ㄗ粎⒓涌荚?,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ㄎ澹┪从靡幎ǖ募?、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記不一致的;

 ?。┮耘愿Q、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ㄆ撸┻`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ò耍┰诳荚囬_始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ň牛┢渌话氵`紀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檢測人員考核:

 ?。ㄒ唬┏u、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ǘ┗ハ鄠鬟f試卷、答題紙、草稿紙等的;

 ?。ㄈ┕室鈸p壞試卷、答題紙,或者將試卷、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ㄋ模﹤卧?、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ㄎ澹┳屗嗣懊斕鎱⒓涌荚嚨?;

 ?。┍救穗x開考場后,在該考試未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ㄆ撸┡c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ò耍├猛ㄓ嵐ぞ?、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ň牛┢渌麌乐剡`紀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處理:

 ?。ㄒ唬┕室鈹_亂考場秩序;

 ?。ǘ┚芙^、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ㄈ┢渌麛_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ㄒ唬┎粐栏裾莆請竺麠l件的;

 ?。ǘ┥米蕴崆翱荚囬_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ㄈ┥米詾閼嚾藛T調換考場或座位的;

 ?。ㄋ模┨崾净虬凳緫嚾藛T答卷的;

 ?。ㄎ澹┪礈蚀_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并造成一定影響的;

 ?。┪凑J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的;

 ?。ㄆ撸┢渌话氵`紀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并給予相應處分:

  (一)因命(審)題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

  (三)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傳給他人的;

  (五)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的;

  (六)擅自更改、編造或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七)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八)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九)因評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后果嚴重的;

  (十)指使或縱容他人作弊,或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十二)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答題紙等或考試后已密封的試卷、答題紙等的;

  (十三)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十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五章  處理程序

  第三十條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當場發現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查實情況、如實記錄,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當場告知其記錄內容,并要求本人簽字,拒絕簽字的,由兩名考試工作人員如實記錄拒簽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試負責人簽字認定后,報送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使用的物品,應當填寫收據暫留保管。

  第三十一條在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ㄒ唬┩豢颇吭嚲泶鸢肝淖直硎?、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

 ?。ǘ┪窗匆幎ㄌ顚懀ㄌ钔浚┍救诵畔⒌?;

 ?。ㄈ┯械诙鍡l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在對違紀違規的應試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紀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應試人員作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并告知應試人員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由省總站下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被處理的單位和應試人員。

  第三十三條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考試工作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荚嚬ぷ魅藛T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省總站負責對全省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所監督工程項目的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監督檢查制度。監督人員要定期抽查施工現場參與檢測活動的人員檢測活動行為,核查從事檢測活動人員的資格證件。

  第三十七條各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從事檢測活動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立即責令整改,依法對涉及的單位予以處理,并及時向省總站報告,省總站將視情節對其予以通報批評、暫扣或吊銷考核合格證書,并記入個人管理檔案;

 ?。ㄒ唬┏奖救速Y格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ǘ┎话磭矣嘘P強制性標準規范進行檢測的;

 ?。ㄈ╇[瞞不合格檢測結果,不向有關部門匯報的;

 ?。ㄋ模﹤卧鞕z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試驗)報告的;

 ?。ㄎ澹┩瑫r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檢測單位或建設工程項目的;

 ?。┫蚬こ探ㄔO單位推薦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

 ?。ㄆ撸賴遥ㄊ。┓?、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省總站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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